东莞信托:投资者教育,信托知识精选(1)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是推动一个行业稳健发展的动力之源,文化约束着一个行业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
由此可见,“信托文化”是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源动力,而信托文化的核心在于“受托人责任”。为了让投资者了解更多信托知识,东莞信托从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中国银行保险报出品的《信托知识百问百答》中,精选出知识点,形成不同主题内容合集,旨在普及金融智慧,践行投资者教育责任。
本文关键词:信托定义、信托法、信托产品特点
1.什么是信托与信托行为?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一般是指信托消费者,信托法规定委托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帮助信托消费者运营管理财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一般由信托公司担任;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一般是指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有权获得信托收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例如,小信委托一家信托公司帮助投资管理他合法拥有的部分资产,并和信托公司约定好投资的收益由自己获得,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用作为报酬,这就构成了一个信托行为,在这个信托行为中,小信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
2.我国《信托法》是何时颁布施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施行。《信托法》主要对信托的定义、信托财产、信托经营基本原则、信托当事人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义务等做出了一般性规定。
《信托法》是信托的根本大法,《信托法》的出台是我国信托市场发展的里程碑,它构建了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调整信托市场信托关系的最基本法律,涉及到信托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托主体;涵盖了各类信托行为,包括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公益信托等;明确了设立信托后各当事人间的信托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关系。《信托法》对于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具 有重要的意义。
3.信托产品与理财等其他资管产品的区别?
答:
信托产品作为资管产品之一,与银行理财、基金保险等其他资管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产品购买门槛不同。信托产品购买门槛较其他理财产品高,信托产品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且信托产品起投金额大多为百万起投,其他理财等资管产品的起投金额通常有多有少。
二是产品性质不同。信托产品目前为私募性质的资管产品,而银行理财既包括私募的也包括公募的。
三是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只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其他资管产品不存在该功能。
四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就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具有法律关系上的破产隔离优势,当破产清算时,信托财产不受追责。
五是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信托的存续不因委托人的意外情况或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六是信托资金运用灵活。信托资金可以投资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可以用股权、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灵活运作,其他资管产品则没有这方面的资质。
来源:东莞信托文化办公室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保险报联合编制的《信托知识百问百答》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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